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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CNCA新版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通知函
2026-02-23 12:21:25
国联质检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国联质检的信任与支持。现将目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CNCA)对于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重要变化向您告知。
2026年,国家认监委发布并将全面实施一系列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涉及业务领域和实施时间,以及国联质检告客户书如下表:
认证规则名称 | 编号 | 发布时间 | 生效时间 | 告客户书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 CNCA-QMS-01:2025 | 8/31/25 | 1/1/26 |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 CNCA-EMS-01:2026 | 1/14/26 | 3/1/26 | |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 CNCA-OHSMS-01:2026 | 1/14/26 | 3/1/26 |
上述规则采用统一架构及一致的核心要求,覆盖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全流程,是认证机构从事相应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基本依据和底线要求,也是认证行政监管部门对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国家认监委2026年第2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等5项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公告》
为确保贵司理解并满足这些认证规则的要求,保持管理体系的合规性及有效性,现将各新版认证规则中与获证组织相关的核心要求汇总如下,以便贵司参考并配合实施(具体要求,请详见我机构具体针对各管理体系的客户告知书、认监委规则原文及释义):
(一)认证申请、合同签订及认证费用支付
条款 | 规则要求简述 | 对获证组织的要求 |
5.1.2 | 认证申请 必备条件 | 在申请认证时,贵司应自查以确保满足以下申请条件: - 合法主体资格及适用的行政许可资质持续有效; - 已按相关认证标准建立了管理体系,且在申请认证时,管理体系运行已满三个月; - 若之前获得的相应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因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撤销、注销的,应已满一年(适用时); - 若原相应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发证机构的资质被国家认监委撤销的,应已满三个月(适用时); - 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未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适用); - 一年内未发生与所申请的认证领域相关的重大事故/事件,如重大质量事故、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 - 一年内认证范围内产品无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已整改合格(质量管理体系适用)。 - 认证委托人应主动遵守OHSMS相关法律法规,申请OHSMS认证的范围内的活动不得存在故意的和持续的违法行为,认证委托人在申请认证前应开展自身的合规性评价,检查自己是否存在不合规行为。故意和持续的违法是指组织主观意愿和行动上的明知故犯和屡教不改。故意和持续违法以OH&S相关的行政监管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为准,故意和持续违法的示例如:(1) 行政监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注明:认证委托人属于故意违法,或认证委托人未按《责令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整改;(2) 针对同一类OH&S违法问题,认证委托人12个月内受到两次(含)以上行政处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适用) |
5.1.3 | 申请认证时应提交的资料 | 申请认证时,贵司需如实提供下列信息或文件资料: - 提供拟纳入认证范围的各场所的法律地位文件,例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等; - 组织机构及职责、生产/服务的流程、班次及轮班情况和季节性信息,影响体系的外包过程信息等; - 与申请认证范围中生产/服务,经营有关的行政许可、资质证书等,例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3C认证证书/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卫生许可等(适用时); - 一年内所发生的与申请认证的领域相关的重大事故/事件,行政处罚信息,整改信息等(如有); - 体系运行时间满足申请条件的证据,如已发布的管理体系文件、内审管理评审记录等。 |
5.3.1 | 认证合同签订及认证费用支付 | 贵司应与我机构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合同内容需满足认证规则要求; 认证费用应由贵司直接支付或由贵司上级单位支付,不得通过其他第三方支付。 认证委托人的上级单位(如认证委托人所属的集团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机关)或下级单位向认证机构支付费用是可接受的形式。 |
5.3.3 5.3.4 | 认证委托人或获证组织的相关责任 | 认证委托人或获证组织应遵守认证程序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通过相关管理体系认证后确保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并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认证机构对投诉的调查,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涉及认证申请中条件的变更情况,承担选择的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带来的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险。 |
(二)审核安排与审核实施
条款 | 规则要求简述 | 对获证组织的要求 |
5.4.2.1 | 审核时间计算 | 审核时间以“人日”计,1人日为8小时,无法通过增加工作日的工作小时数以减少审核人日数。
若贵司工作工作日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则我司将延长现场审核天数以满足审核时间要求。
贵司存在以下情况的,EMS/OHSMS 审核时间不能减少:存在一年内发生过突发环境事件/有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受到过与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相关的行政处罚、或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依据GB 18218)等情况时,审核时间不能减少。(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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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 初次审核的两阶段时间间隔要求 | 初次审核的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应少于5日,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若超过6个月,则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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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4 7.2 | 监督审核的时间安排 | 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第二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24个月内进行。
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接受监督审核的,证书将被暂停。 |
5.8.2 5.12.4 | 再认证审核时间要求 | 再认证审核应在现场进行,并应在贵司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
贵司选择提前再认证的,应确保在认证周期每个日历年有一次监督或再认证,且提前再认证审核时间距离上一次监督审核不应超过12个月。
如果在当前认证证书终止日期前,未能完成再认证审核或对严重不符合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未能进行验证,则不能再进行再认证,也不应延长原认证证书的有效期。若贵司继续申请认证,我司将按初次认证实施。 |
5.4.5.2 5.5.1 | 实施审核的要求 | 认证审核应在贵司的现场实施,包括初次认证审核以及认证周期内的每年度的监督审核、再认证审核和特殊审核。
现场审核时贵司的生产或服务必须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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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 首次末次会议要求 | 贵司的最高管理者、相应管理体系职能部门负责人必须参加首末次会议;
对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负有职业健康安全法律责任的管理者、负责监视员工健康的人员、职业健康安全员工代表也必须参加首次末次会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适用)
若贵司的最高管理者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首、末次会议,应提供缺席理由,并由获得书面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代表最高管理者参会。
我司将按认证规则要求保留首次末会议签到记录、照片/音像等证明材料。 |
5.5.4 | 最高管理者访谈要求 | 贵司最高管理者应接受审核组的面对面访谈,以审核最高管理者在管理体系中发挥领导作用的情况,并配合审核组保留访谈现场图片/音像、审核记录等证明材料。
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组织自身的管理体系方针、管理体系目标,未亲自参与并推动管理体系实施的,认证审核将不予通过。
对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认证机构还应访谈负有OH&S法律责任的管理者;负责OH&S的员工代表;负责监视员工健康的人员;管理人员、员工,包括从事与预防OH&S风险相关活动的人员、长期的和临时的员工;在认证委托人现场工作的承包方的管理者或员工(适用时)。 |
5.5.5 | 终止审核的条件 | 发生以下情形时,审核组将向认证机构汇报后终止审核: - 贵司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 贵司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
- 贵司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 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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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 | 提前较短通知审核 | 为调查投诉、发生的与认证领域有关的重大事件、对变更作出回应或对被暂停的证书进行追踪,我司可能需要在提前较短时间或不通知贵司的情况下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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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 |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要求 | 贵司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被查出不合格时,自市场监管部门发出通报起30日内,贵司需配合我司实施提前较短时间内通知的审核,否则,贵司证书将会被暂停。(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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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符合项整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条款 | 规则要求简述 | 对获证组织的要求 |
5.10.1 | 合规性不符合 | 在审核中发现贵司存在任何不满足适用的环境/OHS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属于EMS/OHS运行存在缺陷,应开具不符合。(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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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6.1.3 | 认证标志与证书使用 | 贵司仅在证书有效状态下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当认证证书被暂停、撤销或注销,须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贵司不得在产品上仅标注所获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通过XX管理体系认证及相关认证机构名称”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相应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和证书信息,仅可在产品可以分割的包装(指包装可以从产品上移除且不会导致产品分解、碎裂或损坏)上使用,需使用中文注明获证组织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以免与产品和服务认证标志混淆而误导公众。 |
7.2 | 证书暂停 | 贵司如有以下情形之一(部分主要情形,其他情形请参见各规则原文),我司将在调查核实后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
- 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的,包括管理体系文件与实际业务运作严重脱离;
- 不满足各管理体系所需的法律法规要求,且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 受到与认证领域活动相关的行政处罚,且尚未完成整改;
- 发生重大事故/事件,反映管理体系运行存在重大缺陷;
- 发生各管理体系相关重大舆情;
- 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
- 持有的与管理体系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
- 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 发生相关认证领域活动重大舆情;
暂停期间相关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暂时无效,待贵司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消除造成暂停的原因,证书可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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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证书撤销 | 贵司如有以下情形之一,我司将在调查核实后5日内撤销认证证书:
- 法律地位证明文件被注销或撤销;
- 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或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主题名单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适用)
- 认证证书的暂停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有效纠正;
- 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因贵司违规而造成与认证领域相关的重大事故/事件;
- 管理体系没有运行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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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认证记录确认及保存要求
条款 | 规则要求简述 | 对获证组织的要求 |
10.3 | 需签字或盖章的认证记录 | 需贵司签字或盖章、发送我司保存原件的认证记录至少包括认证申请书、认证合同、审核计划、首/末次会议签到表、不符合报告及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记录。若使用电子签名确认的,应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规定。 |
10.5 | 获证组织应留存的认证记录 | 贵司应保留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相应的认证记录,至少包括:认证合同、审核计划、首/末次会议签到表、不符合报告及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审核报告、暂停、撤销通知(适用时)。 在贵司接受行政监管活动时,应能配合提供上述记录。 |
各个新版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对认证机构及获证组织均提出了更细化更具体的要求,敬请拟申请认证的客户及获证组织务必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内部相关人员学习,充分了解认证活动的合规要求和风险,不断完善体系的运行,确保满足相应新版管理体系规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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